【以案说法】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两人被判刑!
时间:2023-03-06 阅读:66864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被告人李某身为某歌厅店长,为提高营业收入,安排歌厅招聘16周岁以上女性入职从事有偿陪侍服务,陪侍人员中邓某等6人均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张某系该歌厅的副总,在明知邓某等6人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管理安排她们从事有偿陪侍服务。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张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李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差等特点,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夺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活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案涉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触犯了法律。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的事业。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守护。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的港湾,要积极主动帮助未成年人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培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价值观引导,加大对不良行为的矫正力度,强化心理疏导,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社会各方面要共同参与,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服务活动,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