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纠纷倾心调 力争双赢共发展
时间:2023-04-06 阅读:3457
2019年1月1日,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订立了“物料制作及安装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提供宣传、活动物料制作安装等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广告制作及安装的工作,所有工作成果均由被告工作人员予以验收确认,同时,原告也按照合同要求向被告出具了发票,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足额支付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遂诉至荆州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316378元及违约金15818.9元。
承办法官刘钢在经过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当事人对欠款事实均无异议,被告公司并非蓄意拖欠款项,而是因为当前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款项迟迟未予支付。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考虑,刘钢认为,如果单纯依靠判决处理此案,一旦文书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将给被告公司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不仅影响被告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对被告公司的信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会导致原告的款项无法及时收回。
为实现案件效果最优化,刘钢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耐心细致梳理矛盾症结,释明法理,阐明利弊,以沟通促理解,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最终原告放弃关于违约金的诉求,被告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尽快偿清欠付原告的广告服务费,双方达成调解。至此,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