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13万余元潜逃,时隔18年终获刑!
时间:2021-01-14 阅读:1386
案情简介
2002年期间,小张利用担任某医院住院收费处收费员的职务之便,采取挪用当月收取的住院费后,再用下个月收取的住院费归还挪用款项的方式,多次挪用医院住院费归本人和他人使用。2002年12月,小张挪用其2002年11月26日至12月31日收取的医院住院费共计136046元。2003年1月,小张挪用住院费的事情案发后,携款潜逃。
2019年,小张主动到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小张向某医院退还全部赃款。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小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 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小张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人小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法官提醒
贪污罪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更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本案中,小张利用医院收费员的职务便利,贪污住院费13万余元,构成贪污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不行不义必自毙。在此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始终保持对律法的敬畏之心,带头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和克服拜金主义,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守政治纪律,守好纪律红线,牢树“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理念,做奉法守法的带头人,始终谨记,一个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党员干部必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