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炒“鱿鱼”砸门店,新旧两“账”一起算!
时间:2020-07-15 阅读:836
李某(化名)
2018年6月
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3月
李某在某门店工作9天
因经常迟到早退
被经理开除
后来
李某找经理讨要工资
而产生矛盾
同年3月27日凌晨
李某用购买的锤子
砸坏门店所有玻璃门
其价值共计16950元
4月6日被依法逮捕
2019年6月27日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2018)鄂10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律释明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官提醒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是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是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是其他严重情形。本案中,李某曾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判刑,不汲取教训,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伎重施,再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依法应予惩处。在工作和生活中,要与人为善、安分守己;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切忌用破坏公私财物等暴力手段发泄不满、损害他人,这样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会导致矛盾纠纷的升级,甚至因触犯法律而受到严厉的制裁。